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保养相关国家标准


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保养相关国家标准

4.1 一般要求 

4.1.1 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4.1.2 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4.1.3 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1.4 实施保养后,应按照 GB25201 的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4.2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保养周期 

具有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4.3 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保养方法 

4.3.1 接线端子检查探测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动部件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其他部件等系统内所有产品的接线端子,将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换掉有锈蚀痕迹的螺钉、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烫锡后重新连接。

4.3.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4.3.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感温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4.3.4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清洗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4.3.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一般保养时,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4.3.6 点型火焰探测器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

4.3.7 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 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

4.3.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量值。

4.3.9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量值。

4.3.10 控制器类产品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总线回路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4.3.11 电池类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消防维保中的保养规范,详情请参阅《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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