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中消防设备接入复检的国家标准


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接入复检相关国家标准

1.1 消防设备接入复检的一般要求 

1.1.1 产品维修保养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2 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査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复检项目检査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1.1.3 接入复检应由承担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1.1.4 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B。

 

1.2 消防维保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接入复检

1.2.1 检査前应断开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与所有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等均应保持连接。

1.2.2 按GB4717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査并记录: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c)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d)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检査屏蔽功能;

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査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査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h)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i)检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3 消防维保中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査火灾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4 消防维保中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灾和故障,检査探测器能否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对可恢复的探测器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检査其能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检査探测器能否发出故障信号。

 

1.5 消防维保中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用减光率为 0.9dB/m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査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dB/m〜10.0dB/m)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査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 11.5dB/m 的 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查探测器是否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1.6 消防维保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检查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是否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7 消防维保中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检查探测器是否能正确响应。

 

1.8 消防维保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接入复检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检査其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9 消防维保中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接入复检 

1.9.1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有输入/输出模块及模块控制的设备保持连接,断开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1.9.2 按GB16806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査其状态显示,并按GB16806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a)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d)检査消音、复位功能;

e)检查屏敝功能;

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h)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9.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a)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b)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1.10 消防维保中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按GB17429规定检査其下列功能并记录:

a)使该区域内的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常接收和显示;

b)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c)检查操作级别;

d)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还应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1.11 消防维保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接入复检 

1.11.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保持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

1.11.2 按 GB16808 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査并记录: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e)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检査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i)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12 消防维保中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接入复检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检查探测器是否在30s内响应;再排除可燃气体,检査探测器是否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检査该探测器相应的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1.13 消防维保中消防电话的接入复检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检查总机是否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是否清晰;检査群呼、录音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1.14 消防维保中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接入复检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检査应急广播是否以最大功率输出;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査应急广播的语音是否清晰。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检查系统是否按设计的逻辑广播;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检査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是否受影响。

 

1.15 消防维保中系统备用电源的接入复检 

检査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是否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检査备用电源 是否能保证设备工作8h,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1.16 消防维保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接入复检 

1.16.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1.16.2 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

a)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检查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是否不能同时输出,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b)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是否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是否不能同 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e)使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同时检査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情况。

1.16.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a)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检查其他回路输出电压是否正常:

b)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发出声、 光故障信号;

c)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作其他两相是否能正常工作,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1.16.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工作时间是否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

1.16.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开,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在 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是否能手 动消除。

 

1.17 消防维保中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的接入复检 

1.17.1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建筑总平面图,检查总平面图是否完整、淸晰。

1.17.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检查图中是否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是否清晰。

1.17.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检查显示装置是否在3s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是否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1.17.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检查各报警平面是否能自动和手动查询,是否有总数显示,是否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1.17.5 操作显示装置,检查系统内各自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

1.17.6 断开显示装置与其连接的各消防设备连线,检查显示装置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

1.17.7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界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显示装置是否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界面的显示。显示装置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时,应同时查看显示装置(可通过传输装置)是否向远程监控中心传送信息的功能。

1.17.8 手动操作显示装置向远程监控中心传送信息的报警装置,检查其向远程监控中心的手动报警功能和信息传输功能。

 

1.18 消防维保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接入复检 

1.18.1 断开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1.18.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检查控制器是否有启动输出,是否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1.18.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检查气体灭火控制器是否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1.18.4 检查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吋间是否在0s〜30s内可调。

1.18.5 使气体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检査手动插入操作的优先功能。

1.18.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设计的逻辑功能是否得到满足。

1.18.7 检查气体灭火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1.19 消防维保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接入复检

1.19.1 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接通电源。

1.19.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检查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1.19.3 检查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是否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是否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1.19.4 检查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组火灾报警信号后,是否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

 

消防维保中关于消防设备的接入复检国家标准,详情请参阅《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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