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全面优化验收流程,满足“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要求,提升服务效能和工作质量。
二、联合验收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行联合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阶段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人防、技防、档案、卫生、环卫、绿化、防雷装置和特种设备以及不动产面积复核等验收内容。
三、联合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竣工验收必须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四、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爱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四)消防、防雷设施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限公用管道);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七)技防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八)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配套要求完成及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九)设计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十一)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机构的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联合验收程序
(一)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或实体政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所需材料,由实体政务大厅“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
(二)各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核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材料审核情况,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议。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补齐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竣工测绘和检验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竣工验收手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系统归集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核验,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和城建档案等竣工核实认可文件。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建设单位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工程竣工报告,3个工作日内出具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六、联合验收资料留存
联合验收合格后,工作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留存。建设单位赢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