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规停电动车最高可罚款1万元


在今年8月1日将要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新增了7项消防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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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中指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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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新增的七项消防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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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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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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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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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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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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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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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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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郑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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